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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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須於3年後才能經雇主申請工作許可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二、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三、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四、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五、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提供不實檢體。六、違反本法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七、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八、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