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14-09-01
3093
外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須於3年後才能經雇主申請工作許可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三、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 五、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提供不實檢體。 六、違反本法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七、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八、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