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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國人申請藝術及演藝工作項目分類內容為何?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0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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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0


一、藝術工作(代碼02),指於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等領域從事以下工作:
(1)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非表演型態之藝術工作,惟需有實際藝術創作或對公眾有藝術展覽之事實。
(2)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分享傳授之工作,且分享傳授之內涵為前開所列藝術領域範疇者(例如講座或工作坊等)。
(3)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開所列藝術領域之研究、調查、製作、推廣、評審(論)、競賽等工作。
二、大眾傳播之演藝工作(代碼03):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電視、廣播、電影或廣告拍攝之演藝工作,如模特兒、大眾藝人(歌手或演員拍攝影劇、音樂製作宣傳或電視通告)等。
三、公開表演之演藝工作(代碼04):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述以外之演藝工作,如歌手舉辦演唱會或簽唱會、表演者參與各藝文活動演出、駐點公開演出者(如遊樂區表演者、PUB駐唱者等人員於一定場所從事常態性音樂或舞蹈表演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