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14-10-03
5459
本部所核發之不予許可處分函中均有載明不服該不予許可處分之雇主,得依訴願法規定,於收受該行政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檢附訴願書及該處分書影本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並副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