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04-08-27
5046
本部所核發之處分書中,接載明不符不予許可處分之雇主,得於收受該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檢附訴願書及該處分書影本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並副知本部。(訴願參考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