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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110年10月25日修正施行後,取得永久居留外國人或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外國人,是否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11-11-28

檢核日期

1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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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0


一、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7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在我國從事工作,不須向勞動部或教育部申請許可。因前開法令為特別法,故符合前開條件者,無須按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申請個人工作許可。

二、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規定,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且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持外國護照或我國護照入國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者,得免申請工作許可。因前開法令為特別法,故符合前開條件者,無須按就業服務法第79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