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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8-03-13

外國人資格

外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國家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國家運動教練證。

二、曾任運動教練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經國家 (際)單項運動協(總)會推薦。

三、具有各該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核發之教練講習會講師資格證書,並經該總會推薦者。

四、具有動作示範能力,並經各該國際(家)單項運動總(協)會推薦者。

五、具有運動專長,為促進國內體育發展,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得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3條規定。

雇主資格

雇主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學校。

二、政府機關。

三、公益體育團體。

四、營業項目包括體育運動等相關業務之公司。

五、參與國家單項運動總會或協會主辦之體育運動競賽,附有證明文件之機構或公司。

※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5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