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須申請工作許可情形:
1.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
2.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
3.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
4.只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在國內設籍者(就業服務法第79條)
5.獲准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或專案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兩岸條例第17條之1)。
二、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度假打工: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
三、停留期間在3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1.30日以下之履約工作。
2.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
3.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受大專以上校院、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邀請之知名優秀專業人士,並從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
4.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請,並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
四、停留期間在9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經入出國管理機關(移民署)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從事演講及技術指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