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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7-31

應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之各工作類別的工作內容。

(詳請參考一般外國人在臺工作專區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藝術及演藝工作;至於外國籍學校教師,則依教育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