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8條第1項規定申請聘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符合下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認定資格標準之一:
1、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告之科技領域。(科技領域)
2、金管會公告之金融領域。(金融領域)
3、法務部公告之法律領域。(法律領域)
4、教育部公告之教育領域。(教育領域)
5、文化部公告之文化藝術領域。(文化藝術領域)
6、內政部公告之建築設計領域。(建築設計領域)
7、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領域。(經濟領域)
8、教育部公告之體育領域。(體育領域)
9、國防部公告之國防領域。(國防領域)
10、數位發展部公告之數位領域。(數位領域)
- 雇主檢附之文件無法認定符合前項規定者,雇主應依本部通知另行檢附外國人專業人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 有關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條件之一「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最近月薪達16萬元」,依據勞動部108年11月5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114652號函,說明如下: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指申請月起前三年內月薪資或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以上;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薪資扣繳證明或官方財稅證明。但因財稅法令規定而未能檢具者,得於敘明未能檢具之財稅法令規定後,以出具雇主證明為之。
二、未來擬於我國受聘僱之聘僱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