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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12-26

外國人於最近5年內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200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得逕向本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規定,專業工作指下列工作:

  1.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6款所定工作。

  2. 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所定工作。
  3.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4. 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外國語文以外之學科教師,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教育所聘請依其專長任教語言及語言以外之藝能及活動等相關領域或科目,並協助相關教學及教師研習、培訓之教師。
  5.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