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05-11-01
5018
如為新聘申請案,倘雇主申請聘僱之起聘日已逾本部核發工作許可之發文日期,則起聘日將從工作許可之發文日期開始,並不會往前追溯至雇主申請聘僱之起聘日;如為展延案件,工作許可之起聘日將接續原聘僱許可之迄日(雇主應於原聘期屆滿日提出展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