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1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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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均須向本部申請許可,但下列情形例外: 下列特定區域之廠商,聘僱外國專業人士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可向其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1.科學園區內之廠商,可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 2.經濟部產業園區之廠商,可向產業園區管理局申請許可。 3.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廠商,可向交通部航港局申請許可。 4.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廠商,可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