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條例第3條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包括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但不含旅居國外4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內:1.取得當地國籍者; 2.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我國有效護照者。
二、目前我國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工作。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此類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時,比照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四、另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或屬於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則可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