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09-08-31
7606
聘僱從事藝術及演藝工作外國人之雇主,其雇主資格應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7 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1.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 2.觀光旅館。 3.觀光遊樂業者。 4.演藝活動業者。 5.文教財團法人。 6.演藝團體、學術文化或藝術團體。 7.出版事業者。 8.電影事業者。 9.無線、有線或衛星廣播電視業者。 10.藝文服務業者。 11.政府機關或行政法人。 12.各國駐華領使館、駐華外 國機構、駐華國際組織。
聘僱從事藝術及演藝工作外國人之雇主,其雇主資格應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7 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1.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 2.觀光旅館。 3.觀光遊樂業者。 4.演藝活動業者。 5.文教財團法人。 6.演藝團體、學術文化或藝術團體。
7.出版事業者。 8.電影事業者。 9.無線、有線或衛星廣播電視業者。
10.藝文服務業者。
11.政府機關或行政法人。 12.各國駐華領使館、駐華外 國機構、駐華國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