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7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在我國從事工作,不須向勞動部或教育部申請許可。因前開法令為特別法,故符合前開條件者,無須按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申請個人工作許可。
二、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規定,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且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持外國護照或我國護照入國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者,得免申請工作許可。因前開法令為特別法,故符合前開條件者,無須按就業服務法第79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