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為屬於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單位,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取得學士者,免除2年工作經驗;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4款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另雇主資格免除資本額、營業額、工作實績。
二、依經濟部發布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新創事業指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 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國內新創事業: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設立未滿八年之 事業。
(二)國外新創事業: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且設立未滿八年之事業。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前項 設立未滿八年之限制。
三、國內新創事業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下列投(籌)資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產業創新條例二十 三條之二之個人現金投資、經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審議通過投資者、政 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之投(籌)資)。
(二)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者。
(三)申請取得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人以其發明或設計專利權讓 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
(四)申請取得我國動植物品種權或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
(五)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 者(我國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我國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 機構或登錄於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並經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核定及公告者、我國中央或地方 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
(六)新創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競賽或設計競賽獎。
(七)新創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週展演參展,或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 之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及競賽入圍或獲獎。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四、國內新創事業:應符合前點,除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之個人現金投資及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外。
五、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單位資格認定應檢附之文件可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查詢(-->申請表件-->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