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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大學應屆畢業生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專門性技術性A類)規定之工作,如無工作經歷證明可否在臺工作?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15-05-13

檢核日期

1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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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6


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外國人大學畢業後仍須有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但雇主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外國人不受2年以上工作經驗之限制:

一、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於獲獎次日起一年內有效之「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證明函」。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

三、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並檢具符合經濟部依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第五點公告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公立國民中學或公立國民小學聘僱外國人從事英語教學助理工作。

五、屬半導體製造業之事業單位,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另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受聘僱之外國人為自100學年度起畢業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之外籍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者,得不受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本部112年3月8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1255A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