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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大學應屆畢業生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專門性技術性A類)規定之工作,如無工作經歷證明可否在臺工作?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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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外國人大學畢業後仍須有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但具下列資格之一者,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一、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於獲獎次日起一年內有效之「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證明函」,或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九所列十項屬於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獎勵辦法廢止前,已取得經濟部核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許可效期最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
三、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
四、另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受聘僱之外國人為自100學年度起畢業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之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者,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本部108年8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42841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