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14-04-30
9044
申請工作許可於每學年上學期提出者,工作許可期限可至次年下學期9月30日止。於下學期提出申請者,工作許可期限至該學期9月30日止為原則。倘檢附學校註冊組加蓋申請期間次學年上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提供註冊證明者,不受前述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該學期9月30日規定之限制,惟許可期間最長仍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