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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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作許可期間於上學期提出者,工作許可之期限原則至次學期之3月31日止,於下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之期限原則至同年之9月30日止。跨學期申請工作證,經學校出示含括欲申請期間之次學期註冊章(註冊證明),不受前述申請期間限制,惟許可期間最長仍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