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文件,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生效。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為達簡政便民之目標,有關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及受指派來臺之外國人從事履約工作時,應檢附之文件項目,經本部與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進行資料介接後,得簡化免予檢附之項目如附表。
二、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可依附表所列項目及期間免予檢附該項文件,惟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相關文件,俾利審查。
三、本部111年5月17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07513號公告,自111年11月25日停止適用。
部 長 許 銘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