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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與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以下併稱僑外學生)申請從事本法第50條規定工作,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並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30日生效。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111-05-19

更新日期

111-05-19

檢核日期

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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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1


勞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105073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與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以下併稱僑外學生)申請從事本法第50條規定工作,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並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30日生效。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為提供雇主聘僱外國人及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之便捷申辦管道,基於簡政便民及申辦無紙化之數位趨勢,依本辦法第7條公告第1類及第4類外國人之網路傳輸申請項目。

二、自111年4月30日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本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網址:https://ezwp.wda.gov.tw)提供下列工作類別及案件類別之網路傳輸申請服務,相關申請書及應備文件資料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5年:

(一)工作類別:本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50條規定之工作(不包括學校教師及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工作)。

(二)案件類別:聘僱(工作)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提前解聘、聘僱(工作)函文補發及資料異動申請案。

三、本部104年9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040509732號公告、104年12月10日勞動發事字第1040514590號公告、105年4月1日勞動發事字第1050502533號公告及108年1月31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519127號公告,自111年4月30日停止適用。

 

部長 許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