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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9條第4款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為雇主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華僑或外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自即日生效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110-08-18

更新日期

111-12-16

點閱人氣

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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