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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所送應備文件之文字非中文者(如聘僱契約書、學歷、經歷等證明文件),是否須譯成中文?需全部翻譯或僅需重點翻譯即可?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07-07-03

點閱人氣

5985


一、各類應備文件以外文作成者,均得予以節譯,惟節譯之範圍應包含法規明訂之資格相關必要內容(例如聘僱契約書應包含雇主名稱、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工作內容與職稱、聘僱期間、薪資報酬等),及外文文件所載明之文件開立或簽署單位、簽署人姓名與職稱、簽署日等內容(簽署人姓名為外國姓名者,依原姓名載明於中文譯本內),且節譯之內容不得與原作成文件所載事實相違。
二、申請單位得自行翻譯中文譯本,且無須再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