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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所送應備文件之文字非中文者(如聘僱契約書、學歷、經歷等證明文件),是否須譯成中文?需全部翻譯或僅需重點翻譯即可?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15-05-13

檢核日期

115-05-13

點閱人氣

7249


各類應備文件係英文以外其他外文作成者,應檢附中文譯本,惟可自行翻譯,並就重點項目予以節譯,節譯之範圍應包含法規明訂之資格相關必要內容(例如聘僱契約書應包含雇主名稱、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工作內容與職稱、聘僱期間、薪資報酬等),及外文文件所載明之文件開立或簽署單位、簽署人姓名與職稱、簽署日等內容(簽署人姓名為外國姓名者,依原姓名載明於中文譯本內),且節譯之內容不得與原作成文件所載事實相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