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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0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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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須於該跨國企業設於臺灣以外之其他國家據點工作滿1年以上,且經該跨國企業指派至臺灣之分公司或子公司任職。
二、有關跨國企業之定義,跨國企業指在2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勞動部107年7月2日勞動發管字1070508252號函釋):(1)申請前一年於全 世界資產達二十 億美元以上。(2)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3)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4)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5)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三、申請時應檢附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證明文件、組織據點圖,以及符合上開第2點要項之一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