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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送件時檢附審查費收據正本,勞動部會於檢送工作許可函時檢送蓋章證明可報支費用,為何現已無檢送該項證明?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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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自104年10月1日起,雇主於申請書表填列審查費收據繳納帳號資料,即免附審查費收據正本,故現本部核發工作許可函時已無檢送蓋章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