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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個人可否在家教網站上自行找外籍教師教授語文課程?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0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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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3


一、目前就業服務法並未開放個人申請聘僱外籍教師;另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違法者依第6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令出境,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另雇主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應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二、個人若有聘僱外籍家教之需要,應與補習班簽訂承攬契約,由補習班指派教師前往任教,或尋找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與本國人結婚獲准居留之外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