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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出生,而已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人士,可以受聘僱來臺工作嗎?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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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8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條例第3條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包括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但不含旅居國外4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內:1.取得當地國籍者。2.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我國有效護照者。
二、故未符合以上資格者,其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必須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目前我國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