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05-11-01
1877
1.補習班應設有申請授課之外國語言課程。2.外國人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各國之官方語言將依外交部網站「國家與地區」認定,該語言如另註明為「通行語言」、「通用語言」或「普及語言」,則非為官方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