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10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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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附表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包括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出版事業類、電影或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工藝類,或經文化部認定之工作內容,並應其符合規定之工作經驗、專業證照或指定之獎項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