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107-02-08
1072
答: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7條第1項規定,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5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