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15-05-13
13659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均須向本部申請許可,但下列情形例外: 1.下列特定區域之廠商,聘僱外國專業人士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可向其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1)科學園區內之廠商,可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 (2)經濟部產業園區之廠商,可向產業園區管理局申請許可。 2.外國人受僱從事學校教師工作,應向教育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