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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外國人資格為5年工作經驗加創見特殊表現,是指何文件?可以推薦函替代嗎?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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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6


一、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規定第4款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外國人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指領有與工作相關之專業證書、專業受訓證明、著作、論文、專利及發明或國際技能競賽得獎資料等。
二、故雇主申請時應檢附外國人與工作相關之專業證書、專業受訓證明等證明文件之一,以及符合相關專長之5年工作經驗證明。
三、倘外國人過去相關工作經驗達10年以上者,且受聘僱薪資達新台幣8萬元以上者,若未能檢附訓練、特殊表現等證明文件時,例外得以原(現)任職企業出具之工作表現推薦文件替代。惟許可期限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