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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安排外國人先予試用、試教或從事臨時性演說、示範教學及指導等行為,是否須申請許可?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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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係為招募教師需要,而令外國人從事「試教」等行為,除無學員在場之情形,均屬「提供勞務」,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申請聘僱許可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