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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持大陸學歷及大陸工作經驗證明,須另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0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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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0


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海基會)驗證。惟若外國人所持學歷係於大陸地區學歷,應為教育部公告認可名冊內之學校(網址:https://emhd.nchu.edu.tw/VMHD),並依教育部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查詢電話:04-2285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