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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籍臨時演員之外國人資格與應備文件為何?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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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9


一、依本部「外國藝術及演藝工作人員申請聘僱許可審查作業手冊」規定,臨時演員係指主要為受聘僱於國內其他雇主或因依親而取得居留權,且原非從事演藝、藝術工作之人士,因經紀公司或廣告公司之需求,請其擔任電視、電子或平面廣告、短片等之臨時演員或模特兒之非常態性工作,工作內容不涉及專業且無須接受專業訓練養成。
二、申請外籍臨時演員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機構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機構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無特許事業許可證者或商業登記者,免附。
(三)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
(四)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
(五)受聘僱外國人未滿20歲時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受聘僱工作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六)聘僱契約書影本(拍攝期間效期內之契約)。
(七)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演出活動企劃書(含工作行程、時間、地點、地址等,或整合聘僱合約書、活動企劃書為一份文件(詳如範本附件─臨時演員活動企劃書)。
(八)外僑居留證。
(九)拍攝腳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