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05-11-01
1642
依本部100年5月23日發布(104年7月21日更新)之「申請外籍臨時演員應備文件暨注意事項」規定如下:一、臨時演員申請聘僱許可期間以不超過7日為原則,如申請許可時間超過7日者,應於活動企劃書詳細敘明拍攝期間合理預估之依據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聘僱外國人為6人以下之案件,須於2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6人以上須於4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如有缺件,需於演出前1工作天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完成補件,不予許可。三、申請單位若有活動時效之考量,建議送件方式以親送或快遞來回件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