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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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備文件不因國籍之不同而有所差異,惟部分地區其相關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 二、依據本部108年7月17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88081號令規定,目前公告下列國家地區所做成的文件,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