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0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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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已與財稅單位介接資料,當年9月1日至隔年5月31日之申請案件得予免附營業額證明文件,惟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二、另依申請案申請日期及稅法申報期間,係檢核最近 1 年或前3年度申報資料,許可後同1年度內之所有案件得免予檢附。(詳細情形可參考專門性或技術性類別審查作業手冊第40頁,網址: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ezworkch/home.jsp?pageno=20150828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