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及第79條規定,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應比照外國人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二、符合以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特別法所規定情形之外國人,則無須向勞動部或教育部申請工作許可:
(一)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7條第2項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許可永久居留者。
(二)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31條規定,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外國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或第4款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且其父或母現為或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