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司經營電子產品製造及批發業,登記為僑外投資事業,當為外國籍總經理、業務經理及技術人員辦理在臺聘僱許可申請時,其於就業服務法第46條規定中,應屬哪一種工作類別?申請員額有無限制?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05-11-01

點閱人氣

2586


一、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8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擔任主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公司,其華僑或外國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公司經理人。
2.外國分公司經理人。
3.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
4.符合第六條第二項專案同意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其部門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所聘僱之人數超過一人者,其外國人、雇主資格或其他資格,應符合第二章規定。
二、因此若雇主所聘僱之僑外資主管人數超過1人者,應依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