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10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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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的工作範圍均可從事,但資格須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設計等8大領域。相關資格條件可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