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外國專業人員在臺工作期間是否可以另兼他職?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05-11-01

點閱人氣

5651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二、故若申請聘僱工作期間,外國人仍受聘僱於其他雇主時,則請新雇主確認外國人是否更換雇主,如外國人欲更換雇主,則須另提供外國人與原雇主之離職證明文件。如外國人未更換雇主,免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