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05-11-01
5651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二、故若申請聘僱工作期間,外國人仍受聘僱於其他雇主時,則請新雇主確認外國人是否更換雇主,如外國人欲更換雇主,則須另提供外國人與原雇主之離職證明文件。如外國人未更換雇主,免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