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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聘僱從事F類(藝術及演藝工作),雇主資格及應備文件?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09-08-31

點閱人氣

7067


聘僱從事藝術及演藝工作外國人之雇主,其雇主資格應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7 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1.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
2.觀光旅館。
3.觀光遊樂業者。
4.演藝活動業者。
5.文教財團法人。
6.演藝團體、學術文化或藝術團體。

7.出版事業者。
8.電影事業者。
9.無線、有線或衛星廣播電視業者。

10.藝文服務業者。

11.政府機關或行政法人。
12.各國駐華領使館、駐華外 國機構、駐華國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