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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短期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其學歷採認規定為何?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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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


一、外國人工作資格之學歷,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
(二)非屬前款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之學歷,本部得請雇主依教育部所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規定,須進一步提供當地教育主管機關開立證明該學歷等同於大學或大專之文件。
二、另學位如係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其修習遠距教學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二分之一。
三、若學歷係於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地區國外作成者,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依勞動部108年7月17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88081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