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07-08-29
8885
外國法人因承攬、買賣及技術合作須指派外國人來臺從事履約工作,工作期間在30日以下者免申請;工作期間31日以上90日以下者,得於入境後30日內提出申請,且外國人資格及薪資不受限制;工作期間為90日以上者,外國人資格比照一般專門性技術性人員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