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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可否指派所聘僱之外國語文教師至同一設立人所設立之其他補習班任教?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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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外國語文教師之申請雇主為「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而非補習班之「設立人」,本部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已載明工作之地址。又依規定從事短期補習班之外國語文教師,其於第1家雇主每週教學時數不得少於14小時,於第2家以上雇主時數不得少於6小時,故其他補習班欲聘僱前開外師,應另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