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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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療保健工作,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7條第1款規定,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若前開外國人未取得醫師執照前,不得受僱於本國醫療院所擔任醫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