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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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規定第2款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經驗,係指取得學位後之工作經驗。二、另相關工作經驗指外國人之國外工作經驗或國內工作經驗與欲申請工作內容範圍及領域係屬相關者。工作經歷證明文件,應由曾任職或現任職公司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