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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藝術及演藝工作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104-08-17

更新日期

112-01-10

檢核日期

112-01-10

點閱人氣

44877


若屬於短期公開表演(30日內)之申請案件類型,雙方非採訂定聘僱契約書方式者,得檢附邀請函或往返電子郵件等足資證明雙方關係與意思表示之資訊文件,其中並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工作內容、薪資報酬及聘僱期間。

※若為表演藝術團體之隨團支援外國人員,其屬為達成演出不可或缺、密切相關之必要人員,應加備「外國團體來臺從事藝術及演藝工作隨團支援人員之必要性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