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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自113年8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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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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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學校教師工作(學校教師自107年2月8日起改向教育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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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藝術及演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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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求學期間工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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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
依一般依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申請
依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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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紐ANZTEC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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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人士短期入境承諾範圍及相關資格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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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ASTEP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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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09-21
檢核日期:112-09-21
資格規範
工作時間限制
應備文件
申請表格
相關Q&A
申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
申請
補發
注意事項
1
審查費收據正本
(V)
(V)
1.郵政劃撥收據,每一申請案新台幣100元整
2.於填寫或登錄繳費收據資料後,得予免附,惟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學生檢附。(依勞動部104年9月23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18501號公告)
2
申請書
V
V
申請許可須經學校同意,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學校輔導單位戳章及單位主管簽章
3
有效期間之護照影本
V
V
4
補發事由切結書
V
請加蓋學校輔導單位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