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應備文件(B類僑外投資主管)
|
應備文件 |
新聘 |
展延 |
注意事項 |
1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V) |
(V) |
1.每一申請案新台幣500元整
2.於填寫或登錄繳費收據資料後,得予免附,惟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依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公告) |
2 |
申請書 |
V |
V |
|
3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V |
V |
|
4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V |
V |
於聘僱起始日時仍應有效 |
5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V |
V |
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職稱或工作內容(應足資確認外國人實際從事之工作範疇)、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
6 |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V |
|
於申請日時仍應有效 |
7 |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
V |
|
|
8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
V |
|
|
9 |
主管機關核發之僑外投資事業核准函影本 |
V |
|
|
10 |
資本額或營業額證明文件影本 |
V |
V |
營業額證明文件應符合上列資格之一:(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或當年9月1日至隔年5月31日之申請案件,免附)
1.設立滿1年以上,最近1年或前3年平均之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2.設立滿1年以上,最近1年或前3年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3.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1年以上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有工作實績者。
4.設立未滿1年之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或國內營運資金應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
※公司資本額證明文件影本,成立滿1年以上附營業額證明文件影本(屬創業拔萃方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其營業額不受本規定限制)。 |
11 |
公司登記或變更事項登記表(經理人欄位註記)影本 |
V |
|
受聘僱外國人從事B類主管工作,應於公司變更登記表載明該外國人為經理人、分公司經理人或辦事處代表。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聘僱外國人從事B類主管工作,應為部門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 |
12 |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
|
V |
於填寫聘僱許可函文號後,得免附。(依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公告)
|
13 |
其他 |
V |
V |
1.雇主聘僱外國人為經理人、分公司經理人或辦事處代表,人數超過1人者,其外國人、雇主資格或其他資格之應備文件應比照A類工作之規定。
2.若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聘僱其部門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之人數超過1人者,其外國人薪資或所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公告之數額。 |
※辦理終止聘僱關係(解聘)應備文件:1.申請書。2.聘僱許可函影本(於填寫聘僱許可函文號後,得免附)。3.居留證影本。4.聘僱關係終止證明文件。
※申請補發聘僱許可應檢附文件:1.申請書(請勾選申請書之「補發」選項,並寫欲補發之「工作許可」函號)。2.補發事由切結書。
※所附相關文件係英文以外其他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經公告特定國家之文件需先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者,請先辦理驗證,並檢附影本供本部審查。(惟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