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外國人士在臺工作專區依目前所開放外國專業人士在得申請在臺從事之工作項目,包含: A.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B.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C.學校教師、D.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E.運動教練及運動員、F.藝術及演藝工作、G.履約人員等7類,提供資格規範、應備文件、申請表格等申請相關之資訊。
學校教師工作(學校教師自107年2月8日起改向教育部申請)
係指外國人受聘僱於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並從事教授護照國籍官方語言之語文課程。
係指符合一定資格之外國人(例如:教練應取得國家教練證、運動員應曾代表參加國際或全國性競賽等)受聘僱從事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係指外國人於規定之工作場所內,受聘僱從事藝術、演藝工作。
係指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指派外國人來臺從事工作(限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其相關規範,則依外國人來臺停留期間而有所不同。